1.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
即根据间隔里程定额和车辆检测诊断以及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修理,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急剧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不应有的浪费。显然,这种“视情修理”,不是可以凭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意见,随意决定修理时间和修理作业项目,也不是无论车辆技术状况如何,都必须严格根据间隔里程定额,按期强制执行。
2.视情修理的实质
(1)车辆修理的作业时间,根据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确定。即车辆已达到间隔里程定额,但是车况尚好,就不必提前修理而造成浪费,可以继续运行;相反,车况已变坏,虽然尚未达到间隔里程定额,也应该及时修理,避免“带病”运行造成车况恶化。
(2)车辆修理的作业项和深度。该修哪些部件就修哪些,该到什么深度就到什么深度,是一种“按需修理”方式。(3)视情修理是一种充分体现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修理制度。这种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又是以检测诊断与技术鉴定为基础的。因此,必须改进车辆检测诊断设备和请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从事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工作。
3.相关规定
(1)车辆修理必须根据国家和原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修理质量。对不具备相应修理能力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车辆应根据其修理作业范围,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2)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应签订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车日和质量保证等。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
(3)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驶功能,装备齐全,不得拆换;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或短缺。
(4)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缺少零部件的车辆,在签订合同时,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5)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和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一并送承修单位。修竣检验合格后,承修单位应签发出厂合格证,并将技术档案、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移交送修单位。